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文件精神,适应新时期教育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所有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学生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观点。
(二)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以及学校的声誉。
(三)讥讽、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行为。
(五)在各类考试命题过程中泄题,在评卷、复试等环节中弄虚作假。
(六)在教学、科学研究等教学科研实践环节中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责任事故。
(七)抄袭或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伪造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八)用不正当手段,故意抬高或贬低他人研究成果水平,影响各类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九)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涉密或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向外界公告。
(十)参与迷信和伪科学活动。
(十一)其他违背师德规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
第五条 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一)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树立教师良好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授课前全程备课,努力做到讲课准确、无误,加大新知识和信息量的传授。
(三)教师上课要携带教材、教案、学生点名册及随堂所用教具。
(四)按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度授课,不提前或拖后结束课程。
(五)遵守课堂时间,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延长上课时间。
(六)不擅自停课、串课或请他人代课,特殊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认真组织课堂教学,严格考勤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
(八)倡导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启发式教学,热心回答学生提问和质疑,对学生一视同仁。
(九)举止文明,衣冠整洁,无特殊情况要站立讲课。
(十)使用规范性语言,使用普通话,避免使用方言土语,板书工整,符合通用文字法的规定。
(十一)课堂严禁使用和开启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吸烟及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十二)教师应根据教学进度给学生留有一定数量的作业,每次批改作业数量不少于50%,每学期批(留)作业严重不足者,下学期不予聘用。
(十三)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学习参考资料。
第六条 教师有上述行为,学院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