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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学习提高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9-12-30 14:18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学习提高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升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满足教师更高的学习提高需求,依据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和兼有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按需培养的原则;

(二)坚持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学习提高、兼顾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协议派出、违约处罚的原则;

(五)坚持费用分担、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类型与条件

第四条 教师学习提高的类型分为岗位培训、进修学习(访学)、社会实践、攻读学位、出国(境)进修。

第五条 岗位培训

教龄不足五年的新教师须参加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教学实践锻炼。

(一)岗前培训。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黑教高办〔200574号),凡新聘任到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二)教学实践。新入职教师到校一年内不安排授课任务,跟随相关主讲教师听课和辅导答疑,由系(部)指定一名高级职称的教师对新教师进行教学实践指导和帮助。教学实践后,在指导教师同意的基础上,经系(部)同意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六条 进修学习(访学)

(一)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选派教师到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院所进修学习或者作访问学者,表现突出的青年骨干教师也可自行联系并申请到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院所进修学习或者作访问学者。

(二)进修学习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

第七条 社会实践

(一)社会实践要立足与学科、专业相关的企业,面向社会、基层第一线,结合专业与主讲的课程进行。

(二)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与所开设专业相关企业、机构参加社会实践或服务社会活动。

(三)社会实践的期限为半年。

(四)社会实践地点限于哈尔滨市。

第八条 攻读学位

(一)教师在学院工作满二年可申请攻读学位,因特殊情况提前申请报考的,必须试用期满,并且要根据提前时间双倍延长服务期。教师在国(境)内学习,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其中,处、科级干部(含科级员)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教师申请在国(境)外攻读学位,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二)考取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出国(境)攻读学位的教师,须与学院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九条 出国(境)进修

(一)出国(境)进修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三种形式。

(二)表现突出的教师在国内大学或科研院所难以满足学习需求的情况下,且出国(境)进修理由充分,方可申请单位公派或自费出国(境)进修,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学院工作满三年,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教龄在20年以上的教师可放宽至50周岁,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或以上学历。

2.原则上是学院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及科研团队带头人或骨干成员。

3.进修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或外方接受单位的认可。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教师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系(部)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需要,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制订本系(部)学年度教师学习提高计划。在外脱产学习的教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严格控制出国(境)进修。系(部)每年五月底将《教师学习提高计划汇总表》(见附件1)及《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申请表》(见附件2)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提出学院学年度教师学习提高计划,其中,涉及到出国(境)进修人员,人事处须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确认教师出国(境)进修的资格、资助资金来源、资助金额、研修期限等相关事宜。

(四)学院学年度教师学习提高计划由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处、科级干部(含科级员)脱产学习提高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待遇与服务期

第十一条 待遇

(一)教师在岗位培训、进修学习(访学)、社会实践、攻读学位、出国(境)进修期间,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

(二)学习提高期间,考核结果为“合格”且符合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在进修学习(访学)期间,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四)教师在进修学习(访学)期间的学费与住宿费由学院承担,住宿费按不超过所在学校学生住宿(四人间)标准报销。

(五)攻读博士学位结束并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之后,自费博士每人可报销1万元的学费,公费博士每人给予1万元学费补贴,其余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六)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学院公派出国(境)进修的教师,学院负担含学费、住宿、交通费用的三分之二,进修教师负担三分之一,学院负担费用上限为10万元,可适当预借部分资助经费。自费出国(境)进修由本人承担全部进修费用。

(七)教师学习提高期间的科研成果正常享受学院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服务期

(一)教师报考博士学位被录取时,应与学院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攻读学位结束返校工作后,至少在学院连续服务5年。服务期未满而因个人原因调出或辞职的应当返还脱产期间的全部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和医疗保险及1万元学费补贴,并按每缺少1年缴纳6000元违约金,不足1年部分按月计算。

(二)教师出国(境)进修前应与学院签订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协议书,回国返校工作后,至少应在学院连续服务5年,服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国(境)进修。服务期未满而因个人原因调出或辞职的应当返还出国(境)期间的全部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和医疗保险及进修资助费用(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出国进修教师)并按每缺少1年缴纳12000元违约金,不足1年部分按月计算。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脱产学习提高的教师由人事处与教师所在的系(部)对其考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教师在进修学习(访学)、社会实践结束后,应向所在的系(部)提交进修学习报告、进修学习成绩单、进修或社会实践单位的鉴定等。

(二)教师在脱产完成攻读学位课程期间,应向系(部)提交年度的学习情况总结并参加系(部)年度考核,攻读学位结束后应向系(部)提交获得相应学历的证明材料。

(三)教师须在出国(境)前提交进修学习计划和预期目标,进修结束后应提交进修学习报告及进修学习成果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管理

(一)参加学习提高教师的考核材料交人事处复核后,由所在系(部)留存。

(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报销应由学院承担的费用。

(三)出国(境)教师进修结束后,系(部)将考核意见报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核,审核结果报人事处复核。

(四)出国(境)进修人员须委托一名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作为其经济担保人,若该出国(境)进修人员违约而不履行违约责任,由其经济担保人代为履行。

(五)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在工作日内必须在岗(实践单位),如外出除向实践单位请假外还须向所在系(部)和学院人事处(打电话)请假;若无故不在岗,一经查实,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按旷工处理,社会实践期满返校后。教师须在本单位做汇报交流。

(六)社会实践或进修学习(访学)结束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离岗社会实践或进修学习(访学),也不允许两者交叉申请。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指派的进修、交流、高级访学除外。

(七)教师参加学习提高结束返校工作后,系(部)为其出具到岗证明,并交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学习提高管理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15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学费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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