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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
2016-05-06 16:23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科研、

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全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科研层次和水平,推进协同创新,实现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范围包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奖奖励、高层次项目奖励、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高水平学术著作奖励、咨询建议和知识产权奖励、教学类成果奖励、平台建设项目和人才、团队建设奖励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学院在职教职工或由在职教职工组成的研究团队,且申报奖励的研究成果应与申报者的专业及学院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具有关联性。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级别界定

第四条 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及级别界定

(一)高水平教学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教学成果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4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二)高水平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1.专著类: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2.论文类: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3.其他科研成果(编著、译著、教材、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三)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奖级别界定

1.国家级奖项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成果奖。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2.省部级奖项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等。

3.哈尔滨市政府组织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奖等,视同省部级奖项。

4.其他各厅级机关颁发的奖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高层次项目奖励标准及级别界定

(一)高层次纵向项目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重大、重点、一般(青年)、专项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

2.获得省部级重大、重点、一般(青年)、专项项目(含其他类别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0.5万元。

3.项目按立项予以奖励,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结项的,奖金将全额扣回。

4.立项时未确定等级的项目,待结项确定等级之后再按上述标准奖励。

(二)高层次纵向项目级别界定

纵向项目界定为承担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的指令性、指导性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三级。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及国家教育部、科技部等代表国家所设立的各类人文社科和科技项目、教育规划、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部委名义、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各厅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设立的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计划项目、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等。

3.厅局级项目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以本部门名义设立的各类人文社科和科技项目、哈尔滨市科技局项目、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等。

(三)高层次横项项目奖励标准

高层次横项项目奖励标准为项目立项部门拨达(学院账户)经费的5%。

第六条 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分为A、B、C、D四档(详见附录2),四档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0.2万元。

(二)被SCI收录的论文,根据中国科学院情报文献中心所制定的SCI分区表,发表在I、II区的论文奖励2+0.5×F(单位:万元),发表在III区的论文奖励0.6+0.5×F(单位:万元),发表在IV区的论文奖励0.6万元,上述奖励标准中的F指期刊的影响因子。

(三)在国外、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被EI(工程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在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在同一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并被EI收录的多篇论文,按照多篇文章合计奖励金额的50%奖励。

(四)被ISTP(科学会议索引)或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索引)所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五)被SCI-E、CSSCI扩展版期刊、CSSCI集刊和CSCD扩展版期刊收录的论文,在学术期刊的增刊、副刊和专刊等发表的论文,不属于论文奖励的范围。

第七条 高水平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一)高水平学术专著奖励分为A、B两档(详见附录3),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

(二)编著和译著,按照上述专著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咨询建议类和知识产权类奖励标准

(一)被省级人民政府采纳或得到省领导重要批示、被地级市(厅)政府采纳的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分别奖励0.5万元、0.1万元。

(二)凡我院教职工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哈尔滨金融学院作为专利权人,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的职务专利奖励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

2.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第九条 高水平教学类成果奖励标准及级别界定

(一)高水平教学类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2.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省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分别奖励2万元、0.5万元。

3.教育部规划教材按前述学术专著奖励标准的70%奖励,全国普通高校通用教材按前述学术专著奖励标准的50%奖励。

4.教师参加或指导在校大学生参加各种专业比赛、专业(毕业)设计、专业规划、技术实验等,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获得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教师指导学生项目,国家级重点、一般项目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省级重点、一般项目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项目结项后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对象均为教师(含辅导员)。

5.教师参加或指导在校大学生参加国际性专业竞赛并获奖,奖励标准参照上述国家级标准基础上各上浮0.5万元。

(二)高水平教学类成果级别界定

1.教师参加或指导本专业的学生在由教育部、团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办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所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的赛事中获得的奖励属于国家级。

2.教师参加或指导本专业的学生在由国家级联合会或协会、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属各厅局委办所主办的专业性赛事中获得的奖励属于省级,国家级比赛各分赛区获奖按省级标准奖励。

3.同一教师指导多个参赛队参加同类多个参赛项目或多名教师指导多个队参加同一项目,均按一个项目取最高名次奖励。

4.指导或参加同一赛事中多个不同类别的参赛项目,按不同项目取最高名次奖励。

5.全国普通高校通用教材是指由全国专业学会或教育部组织编写,供全国同类高校共同使用的教材。

第十条 平台建设项目和人才、团队建设奖励标准

(一)平台建设项目奖励标准

1.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实验室(含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2.国家级、省级特色(含重点)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3.平台奖励资金按照立项和中期检查通过,分两期各发放50%;中期检查未能通过的,第二期奖金不再发放。

(二)人才、团队建设奖励标准

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奖励10万元。

2.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龙江学者特聘教授,奖励2万元。

3.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能手(含省级教学新秀),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被奖励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高水平成果时限为上一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次年3月份受理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者本人向所属系(部)二级学术委员会或相应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报成果必须在学院有关部门备案。受理单位初审合格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且公示期满后,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的奖励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科研处、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相关问题说明

第十四条 被奖励的成果(项目除外)以哈尔滨金融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合作者均为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的按奖励标准的100%奖励;合作者含非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师的,按照奖励额度的50%奖励。被奖励的成果以哈尔滨金融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相应奖励标准的30%奖励。

第十五条 以哈尔滨金融学院为署名承担的项目按100%奖励;参与非哈尔滨金融学院承担的项目按奖励标准的30%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为合作完成的,按上述标准奖励署名排序前三位的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

第十七条 奖金以获奖成果为单位分配给排序第一位的我院教职工,由其分配。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不重复奖励,奖金取其最高值。

第十九条 异议及其处理

(一)奖励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职能部门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告知。

(二)职能部门如接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聘请校外有关专家对举报事件进行事实认定,核实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已获奖的要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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