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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2016-05-06 15:26  

 

哈尔滨金融学院

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加强科研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和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个人两个奖项,每两年度评选奖励一次。

第三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学院十个教学系部、系级以上研究所、信息工程研发中心、法律咨询室、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其它单位与部门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依据学科和专业归口到相关的单位,作为参加科研先进集体的评选成果。

第四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学院所有在职教职员工。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科研工作,团体科研意识强,科研氛围浓厚。参与科研活动并取得科研成果人数占本单位2/3以上。

(二)本单位所有教职员工没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三)本单位的科研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主持高层次纵向研究项目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以上;

2.获得各类课题经费合计10万元以上(指立项或结项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经费和配套经费);

3.发表在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A类的论文1篇或B类论文2篇或C类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4.被SCI、EI、ISTP、ISSHP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8篇以上;

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第一作者);

6.获得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种专业竞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共4项以上;

7.获得国家级、省级平台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有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科研事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科研团队精神和带动作用,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在本单位及学院名列前茅。

(二)没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三)科研工作业绩及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高层次纵向研究项目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课题经费合计5万以上(指立项或结项经费,不包括横向课题经费和配套经费);

2.发表在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等级目录A类的论文1篇或B类论文1篇或C类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被SCI、EI、ISTP、ISSHP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4篇以上或被SCI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第一作者)二等奖1项以上;

5.正式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或编著、译著、教育部规划教材2部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两名);

6.主持完成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7.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或“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第三章  评选程序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一)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申请表》,《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个人申请表》,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及推荐。

(二)科研处受理并进行条件复审。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

(六)表彰。

第八条 对评为科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院通报表彰,分别授予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和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九条 对获得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奖励3万元人民币(作为本单位科研、学术活动经费);对获得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教职员工,每人奖励3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科研奖励经费从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及其他专项中支出,获得先进集体的奖励经费使用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哈金院〔2011〕8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以上奖励各项条件的认定均以《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13〕131号文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哈金院〔2014〕96号 

 

201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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